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锯断电话线 失去7年自由

锯断线 失去7年自由
2007-1-24 8:57:08 来源:达州晚报 作者:刘西川 刘研滔 张瑞琦  47

    59岁的李某和40岁的王某没有想到,只是轻轻一下锯断了通信电缆,竟用7年的人生自由来弥补,真是不划算。近日,经通川区人民检察院指控,李某和王某因犯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,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7年,还连带赔偿1000余元的经济损失。
    2006年8月14日凌晨3点多钟,上述二人携带锯皮等作案工具,溜到通川区黄龙寺一住房,趁四周无人之机,将电信公司正在使用的通信电缆用锯皮锯断,电信公司监控设施立即报警,电信工作人员迅速到现场将两人挡获。据调查,该二人的行为虽造成经济损失只有1000多元,但由于锯断电缆造成86家用户通信累计中断13小时,严重阻碍了网间通信,根据新的司法解释,已属危害公共安全,构成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,通川区检察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,法院依法作出了判决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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